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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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
    校)學生轉入學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學生辦理一般申請轉學(因家庭遷徙或依親就讀因素)之作業流
    程如下:
  (一)隨同家長或監護人遷徙,並向戶政機關辦妥遷徙登記;或在學區
        內就業之公私立機構員工之子女,且就學無安全之虞者,可申請
        就讀非額滿學校。
  (二)家長或監護人以辦妥遷徙之戶籍證明文件,或座落於學區內之公
        私立機構員服務在職證明書,向就讀學校申請轉出。經同意轉出
        後,持轉學證明書向轉入學校申請辦理轉入。
  (三)受理申請轉入學校,依申請轉入學生之戶籍資料,確認學區無誤
        並准予辦理轉入後,應即通知轉出學校(除以電話確認外,並應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存證)。
  (四)轉出學校接獲通知且審查回函資料無誤後,逕將學生學籍等相關
        資料以掛號信件寄送轉入學校查收。
  (五)學生未完成轉學註冊手續者,視為轉出學校學生,轉出學校負有
        追蹤輔導之責,並應避免學生產生中輟狀態。

三、依下列規定安置及轉介轉學之學生,得免遷徙戶籍辦理轉學:
  (一)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安置及輔導特殊教育學生之轉學。
  (二)屬同一戶籍地點學生,因學區重新劃分或因該區屬額滿學校致使
        兄弟姊妹分屬不同之學校就讀者,得申請隨兄弟姊妹轉入未額滿
        之同一學校就讀。
  (三)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兒童保護個案或特殊個案(一般安置、緊
        急安置)之轉學不受額滿學校之限制。
  (四)各校因適應不良需轉換學習環境(特殊個案學生)擬申請調班或
        轉班、轉學之學生。
    前項第三款學生安置程序如下:
  (一)由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或安置機構以書面通知本府教
        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由教育處統一辦理轉介安置事宜。
  (二)教育處評估學生需求及機構本身之條件,核定安置就讀學校,再
        行文辦理入學手續,副本函知轉出學校、社會處或安置機構。
  (三)轉入學校與安置機構應先針對個案學生召開個案安置會議,俾便
        安排編班事宜。
  (四)各校對於社政單位安置之個案應予協助,不得拒絕學生之轉入。
  (五)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一方離家時,得由
        被害一方出具向警政或社政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除向暫住所在
        地學校申請以轉學籍,不轉戶籍方式就讀外,亦得申請以不轉學
        籍、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並向原就讀學校請假,暫時就讀。
    請假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暫時就讀期間學業成績之計算,由暫時
    就讀學校與原就讀學校協調之。前項暫時就讀措施,以本縣為實施範
    圍。
    第一項第四款學生申請調班程序如下:
  (一)學生家長敘明理由以書面申請,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但不得
        指定轉入班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校長應協調輔導室及相關人員針對學生或相關人
        員進行了解及提出建議或輔導策略,並進行溝通及輔導,介入溝
        通及輔導過程應留有相關紀錄備查。經輔導老師了解、溝通及輔
        導至少一個月後仍確實無法解決或改善者,召開調班委員會研議
        。
  (三)調班委員會由校長、教務、訓導、輔導室主任、相關組長、教師
        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共同組成。
  (四)調班委員會由教務處召開,其議程得由負責協調輔導之輔導室或
        相關人員報告處理情形,並提供相關紀錄供參,調班委員會應於
        一個月內審議,如獲同意調班,應研議相關配合措施,且將決議
        通知學生及家長。
  (五)各校對於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合措施,應秉持團隊合作及專業
        分工之原則。若該調班案件之原因係其他學生造成者,學校輔導
        室及訓導處應將其列為個案輔導對象,妥善予以輔導。若係原班
        教師造成者,學校應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強視導外,並隨時
        詳細記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以提供正向積極之教學輔導策
        略,提昇教師專業知能為主、消極之考核監督為輔。輔導期間校
        方應定期針對個案召開個案研討會,甚至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
        提供專業建議。
  (六)學生申請調班後之輔導評估期間至少須三個月以上,且校方有關
        人員應經常與學生家長保持聯繫,家長亦應坦承告知學生在家之
        反映表現。
        已辦理轉班之學生仍不適應學校環境,可由家長提出轉校申請。
        其申請流程如下:
        1.家長提出轉學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教務處申請。
        2.教務處依據家長申請書,並附上學校對該生(或其他有關人員
          )轉班前後之相關輔導紀錄、與本案件有關人員之個案研討會
          及調班委員會之會議記錄,函送教育處提出轉學申請。
        3.教育處將視個案狀況轉介至鄰近之未額滿學校就讀。

四、額滿國民中小學學校之轉學作業規定如下:
  (一)額滿學校新生(七年級)於第一學期中產生缺額時,不得招收轉
        學生;其缺額應俟寒假期間再受理學生轉入申請,其作業流程如
        下:
        1.每年自寒假始日起三日內,公告轉入生申請登記時間及各年級
          缺額於校門口及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處務公告,並副
          知教育處。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2.申請轉入學生核定優先順序,準用本縣公私立國中小學學區劃
          分及學生入學分發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
        3.產生缺額之額滿學校應負責審核轉學學生資料並公告該學期轉
          入學生名單,通知學生依規定辦理入學手續。轉入學生名單應
          函報教育處。
        4.寒假期間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各校作業流程得自行順延。
        5.缺額計算方式:
         (1)中途輟學之學生應保留學籍至年滿十六歲止,其名額不得計
            入。
         (2)該年級總學生人數(含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所減少之班
            級人數)少於教育處所公布年級額滿人數標準時,始得招收
            轉學生。
  (二)額滿學校新生(國小一年級及國中七年級)第二學期、國小二至
        六年級及國中八、九年級遇有缺額受理學生轉學者,依本要點第
        二點一般申請轉學之規定辦理。

五、學校因額滿辦理學生轉介他校就讀時,應主動協助家長確認轉介學校
    ,並出具額滿學校學生轉介通報單,供家長持向轉介學校據以辦理轉
    入就學。

六、非總量管制學校班級學生人數已達本府核定招生上限時,如有學區內
    學生申請入學或轉入,應以外加名額招收,並以每班增加一名為限,
    增額亦滿者,方得辦理學生改分發或轉介他校就讀,並於新學年度辦
    理增班事宜。

七、由外縣市轉入本縣之學生,如已於外縣市就讀一學期以上者,於同鄉
    (鎮市)內無非總量管制學校可供轉入者,轉入學生戶籍所在之學區
    內國民中小學應優先受理其轉入就學,每班以增加一人為限。

八、外籍學生申請轉入應檢具申請書、外僑居留證影本及外國學校畢業或
    肄業證明書及該學程之全部成績單(申請入國小一年級上學期肄業者
    免)等文件,逕向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入學,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給予學籍。

九、隨大陸人民入境,已設籍之學齡兒童得檢具經相關單位(大陸地區公
    證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學歷證件或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所屬學區之學校
    申請入學,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給予學籍。

十、因本要點增加班級學生人數超過教育部規定之班級學生人數上限者,
    班級導師每學年予以嘉獎二次,以資鼓勵。

十一、本要點陳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