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九十五年度教育視導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29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教育部施政主軸暨花蓮縣政府年度施政計畫。

貳、視導目標:
一、落實教育政策、貫徹教育目標。
二、發覺教育問題、探求改進意見。
三、鼓舞教育士氣、促進教育發展。
四、發揮視導功能、提高教育品質。

參、視導原則:
一、遵守專業倫理及規範。
二、把握組織目標,發揮組織功能。
三、立場公正、客觀。
四、兼顧過程及績效。

肆、視導方式:
一、劃分視導區域,採駐區責任制。
二、採實地訪視、檢閱資料、座談、問卷、測驗等方式,靈活運用。

伍、視導區域(如工作分配表)。

陸、接受視導單位:
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
二、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南平中學籌備處。
三、本縣各文理補習班、技藝補習班。

柒、視導期間:全學年分兩學期實施。

捌、視導項目:
一、本縣各視導人員對各接受視導單位各項業務應做普遍性視導。
二、本縣各視導人員應將下列各項列為視導重點加強視導:
  (一)校長領導、學校行政運作及組織氣氛。
  (二)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中小學各領域教學正常化、教學品質。
  (三)創新教學九年一貫課程之推展及執行績效。
  (四)友善校園及健康促進學校之營造。
  (五)推展親職教育、課後輔導及發展學校特色之績效。
  (六)學校工程品質維護及進度掌握。
  (七)學校軟硬體財產及設備之管理使用。
  (八)預算執行及經費使用。
  (九)特殊教育之實施。
  (十)環保、資訊等六大議題之推行。
  (十一)童軍、交通、視力保健及衛生教育之實施。
  (十二)品格教育之實施。
  (十三)中輟生及學生行為之輔導。
  (十四)校園安全、偶發事件之防制及處理。
  (十五)午餐教育之推行。
  (十六)綠色學校永續校園之推動。
  (十七)各公私立幼稚園及國幼班之輔導

玖、視導報告:
  (一)視導人員應於每次視導會議提出視導工作記要,檢討得失,並提
        出建議或改進意見。
  (二)視導人員應於每學期結束時提出視導報告(校務評鑑)。
  (三)各視導人員應密切注意視導區內教育動態,遇有偶發或重大事件
        ,應迅速洽同有關單位妥為處理,並應即向局長提出報告。
  (四)如遇學校建議意見或遭遇困難事項,由駐區督學會知各課室或專
        案簽報。
  (五)視導人員調查案件或處理其他交辦事項應注意時效。

拾、聯絡配合:
  (一)視導人員於視導期間,其行程及聯絡方式應告知督學室。
  (二)教學輔導時應視實際需要與本縣國教輔導團密切取得聯繫。

拾壹、視導經費:
      視導人員差旅費編列預算支應,並依規定手續報支。

拾貳、本要點經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