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運動競技成績優異之國中畢
業生就讀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體中),讓人才留在縣內
,以落實運動人才系統化培養之深耕計畫,並確保本縣推展運動之成
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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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除另有規定外,以運動競技成績達獎勵標準且符合體
中入學資格之國中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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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設體中優秀運動選手獎勵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研
訂獎勵資格標準及審議學生獎勵申請案件之任務。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分別由教育局
局長、體中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教育局主管、縣體委會
委員、體中家長委員會委員、體中教師及專家學者遴選聘(派)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
委員之任期至原出缺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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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由主任委員於體中每學期註冊前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
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非本會委員之本府相關單位、其他行
政機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協助審議及說明。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教育局主管、
縣體委會委員、體中家長委員會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
第一項會議之議決,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所須工作人員由體中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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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運動競技成績達獎勵標準者,得於招生入學前,購買簡章時,向體中
索取申請書、推薦函等書表(如附表一),經原就讀學校教師及校長
推薦,於每學期註冊前二週向體中提出申請並提送本會審核,符合資
格者造冊函報本府,依獎勵標準表補助其學、雜、住宿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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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符合獎勵標準,而其家境特殊清寒之學生,新生由各專長教師提報
,舊生由導師提報,送請體運處彙整,提交本會審查通過後,函報縣
政府專案補助伙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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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獎勵之學生,於在學期間,有學習態度不佳、無心訓練、學
業和專長術科成績持續低落、品行不良或受記過以上處分之任一情事
,得由體中提送本會審議取消其獎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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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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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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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九十三學年度(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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