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設籍本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
礙人士、低收入戶子就讀縣立高中職及公私立國中小學(以下簡稱各
校),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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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減免、補助對象:就讀縣立高中職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法定修
業年限內且全戶籍設於本縣者,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其身心障礙情形符
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列舉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
子女。
(三)低收入戶子女:係指本府社會局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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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已申請領軍、公教
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學、雜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
項減免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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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轉學生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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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減免、補助標準:
(一)減免:
1.公立國中小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子女
,各校經審查認定後,逕予減免當年度上下學期繳費三聯單列
書籍費(本府補助)。
2.縣立高中職依表列標準減免:
(二)補助:私立國中小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
子女補助費依表列標準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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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
(一)公立國中小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子女由
各校繕造申請學生之名冊、印領清冊向本府教育局申請補助教科
書書籍費。
(二)私立國中小,由學生(或該生家長、導師)填具申請表一份(如
附表一),檢附有效證件向各校提出申請,經各校審查無訛後,
由學校檢附申請人相關證件及印領清冊(如附表二)、領據(如
附表三)(加蓋關防)各乙份並備文送本府教育局審核。
(三)繳驗證件:
1.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謄本。
3.低收入戶子女:家長戶籍謄本、鄉(鎮、市)公所出具之證明
書。
(四)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起至九月底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三
月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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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應確實查核相關資料,如發現不實申請,除追繳所補助或減免費
用外,並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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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比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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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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