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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設籍本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
    礙人士及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縣立高中職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特依據
    下列法令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二)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三)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減免對象為就讀本縣縣立高中職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具有學籍
    ,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且全戶設籍於本縣,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
    請減免就學費用或書籍費: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者之學生。
  (三)低收入戶子女:係指本府社會處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之子女。
  (四)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
    年限內,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
    免就學費用。

三、減免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項
    減免:
  (一)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
        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就學費用
        ,不予追繳。但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
        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軍公教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減免標準如下:
  (一)公立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
        女,經學校審查認定後,逕予減免當年度上、下學期繳費三聯單
        列書籍費。
  (二)就讀國立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
        戶子女書籍費減免標準比照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縣立高中職依列表基準減免:

  (四)私立國民中小學依列表基準減免:


五、申請程序:
  (一)公立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
        女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當年度上下學期繳費三聯單列書籍
        費(由學校逕予減免,免向本府申請)。
  (二)國立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
        女逕至花蓮縣學習管理系統-教務管理程式-教科書補助申請項
        目進行填報,填報後列印並檢附印領清冊及收款收據送本府辦理
        核撥。
  (三)私立國民中小學,由學生(或該生家長、導師)填具申請表 1份
        (如附表一)檢附有效證件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訛後,由
        學校檢附申請人相關證件及印領清冊(如附表二)、領據(如附
        表三)(加蓋關防)各 1份並備文送本府教育處審核。
  (四)繳驗證件:
        1.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一年
          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文件。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全戶戶籍謄本、
          最近一年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文件。
        3.低收入戶學生:全戶戶籍謄本、鄉(鎮、市)公所出具之證明
          書。
  (五)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底止,第二學期自二月
        一日至三月十日止。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重複請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七、本要點自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