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訂
    定之。

二、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特殊教
    育學生有關之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
    處副處長兼任;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分由教育處承辦科科長及業
    務承辦人員兼任之,負責本會之工作計畫及執行。

四、本會置委員二十五至二十九人,由本府依需要聘請衛生機關代表、社
    政人員代表、特殊教育學者代表、特殊學校(班)代表、相關服務專
    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擔任,任期為一年,得續聘之。

五、本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法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六、本會依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若主任委員不克出
    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
    者,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八、本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
    補助及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