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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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5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
  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
  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從寬編列鑑輔會年度預算,必要
  時,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鑑輔會應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兼任之;並指定專任人員辦理鑑
  輔會事務。鑑輔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