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充分運用民間資源,推動本縣國民中小學校午餐供應,以符
合專業需求,簡化學校業務,並加強監督輔導功能,特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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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辦內容:委託辦理供應學校午餐,其範圍為廚房之勞務經營管理,
包含食材之採購、清洗、烹調、分配、運送、廚餘處理、餐具設備之
洗滌、消毒及廚房設施之維護、管理、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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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應對象:學校午餐供應對象限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及教職員工,
不得對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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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廠商資格: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相關公會會員證,其營業項目為餐
館業、餐盒業或伙食承包業。有關廠商提供勞務人數及資本額多寡,
由各校依實際需求訂定評審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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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譜規劃:學校午餐食譜之規劃、設計,委由廠商定期擬具,經送學
校午餐供應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交由廠商依規定辦理,非經校方同意,
不得擅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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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材採購:廠商應向衛生檢驗合格之業者採購食材,如經檢驗發現有
食材不符及品質不佳之情事,概由廠商立即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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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員聘僱:廠商聘僱人員,其遴用、管理及辭退由廠商自行決定,惟
須送交校方備查監督,如經校方發現有不適任情事通知另選者,廠商
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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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監督輔導:學校應指導廠商午餐供應,派員定期或不定期評審午餐質
與量,並辦理學校師生意見調查,如有缺失者,應即通知廠商確實改
善以提昇午餐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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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午餐費用:學校依規定向參加午餐之師生收取午餐費,廠商於當月底
按參加之師生人數檢據向校方請款,以支應所需費用;供應廠商每月
提供學校午餐費總額百分之五作為校方辦理營養教育及行政管理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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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全衛生:凡委辦事項所涉及安全衛生責任,由廠商負責並接受學校
必要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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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設備權責:學校之廚房設備器具,除學校原有者外,學校應增班及
汰舊更新充實之設備,由學校爭取經費預算辦理採購,其餘廚房損
耗品由廠商負責,廠商所另增購添加部份亦屬廠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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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契約簽訂:學校應與廠商簽訂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並訂罰則
,以示責任;經營契約以一學年為原則,期滿由校方評估是否予以
續約或重新辦理評選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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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廠商評選:學校應依據本注意事項研訂實施計畫、評選規定、契約
書等報局備查後,公開辦理評選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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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注意事項呈請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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