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考核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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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約聘(僱)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
    (以下簡稱專任教師助理員)及各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按時計酬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以下簡稱兼任教師助理員)之服務
    效能,作為續聘(僱)之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考人員如下:
  (一)專任教師助理:指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約用臨時僱用要點約
        聘(僱)之教師助理員。
  (二)兼任教師助理員:指學校依業務需要,僱用之按時計酬教師助理
        員。

三、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第及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

四、受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曠職紀錄。
  (二)事(病)假合計超過十二日。
  (三)上班時間從事非工作項目,經規勸仍未改善。

五、年度考核獎懲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助理員其考核獎懲規定比照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約聘
        (僱)及臨時人員考核要點辦理。
  (二)兼任教師助理員考核甲等者得優先續聘,考核丙等以下者不得續
        聘。

六、專任教師助理員考核作業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助理員考核由本府及學校辦理,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
        下:
        1.學生生活之照顧與輔導事宜占二十五分。
        2.協助教師教學相關工作占三十五分。
        3.充實本職學能占二十分。
        4.其他配合業務占十五分。
        5.重大記事占五分。
        前目考核項目內容及格式同花蓮縣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助理員考核
        紀錄表(如附件)。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十月底,由本府評擬考核紀錄表後,將考核結果
        通知各受考人員。本府得視實際需要於四月底辦理年中考核。
  (三)學校應於學期中辦理專任教師助理員平時考核,考核結果有待改
        進者,應通知受考人改進。
  (四)為進行考核需要,本府得至專任教師助理員服務之學校進行實地
        查證,學校應配合辦理。
  (五)本府應不定期抽查專任教師助理員出勤情形,抽查項目如下:
        1.差假管理情形。
        2.出勤登記情形。
        3.服務狀況。
        前目抽查結果,應將遲到、早退、曠職人員及待改進事項,列為
        年終考核參考依據,並予追蹤考核。
  (六)依本要點考核之成績,應做為本府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平時及
        年終考核分數參考依據。

七、兼任教師助理員考核作業規定如下:
  (一)兼任教師助理員考核由其服務學校辦理,學校應訂定該校兼任教
        師助理員工作項目及考核規定。
  (二)學校依前項所訂之考核規定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相關工作項目評量。
        2.本職學能評量,兼任教師助理員職前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須
          達三十六小時以上,每年在職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須達九小
          時以上。
        3.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學生服務紀錄評量。
  (三)學校應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辦理該學期考核,考核結果應送該
        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函報本府備查。
  (四)學校應不定期抽查兼任教師助理員出勤及服務情形。

八、年終考核辦理後,經本府或學校核定不續聘(僱)者,應將解聘(僱
    )通知書書面通知當事人。

九、受考核人員因本要點規定遭到解聘(僱),如有不服,得於收到解聘
    (僱)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訴,本府對申訴案件
    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不服函覆者,得於收
    到函覆之次三十日內,向本府提出再申訴;再申訴之決定,應自收受
    再申訴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再申訴就書面
    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邀請再申訴人及考核主管出席陳述意見。

十、申訴或再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
  (二)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單位)、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
  (三)同一申訴事由經再申訴決定後,仍再申訴者。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