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國民中小學收費應照收取基準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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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年度規定之收費
基準收取:
1.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及國小,得收午餐費,自訂基準,按月收取,
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另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併入午
餐費收取,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辦理。外訂餐盒之學校不得收取
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有關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之支用應依據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辦
理。
2.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3.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
4.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得比照國光汽車客運公司優待學生票價,
向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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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可依照每學期之收費基準,代收代辦下列費用:
1.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代辦家長會經常
會,以家長為單位代收,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其保管、運用及監
督、考核應依規定辦理。
2.學生團體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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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項代收代辦費,依目前各收費項目之使用及收費目的,分類如下:
1.正式教學相關:教科書書籍費。
2.學校活動相關:家長會費。
3.學生個人需求:學生寄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午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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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應依比率退還學生,如有其他規定,
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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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除照本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
收費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下列各項尤應切實遵照:
1.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2.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
向學生收費。
3.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4.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收取。
5.各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經費時,應於事前由學
校依公益勸募法之規定,報奉核准後辦理,不得視為收費項目於註
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
求多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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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代收代辦教科書,如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代收
代辦費金額。
2.代收代辦費中之寄宿費、午餐費,請依實際情況比照注意事項第八
項處理;學生團體保險費請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其餘之代收代辦費不退費。
3.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
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4.私立國民中學及私立國民小學之轉出學生,除上述規定外,其相關
學雜費退費之規定應比照本注意事項第八項之時間及退費標準辦理
,並由校方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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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轉入學生之收費: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
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即學生
不因轉學而增加費用之負擔,如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轉出之學校
未退費,則轉入學校亦不收費);如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則私立學
校可依差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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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註冊後,退費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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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退費標準表 │
├───────────┬────────┬───────┤
│退費時間 │退費項目及標準 │備註: │
├───────────┼────────┤1.本表所稱之「│
│一、註冊前 │免繳費 │ 退費時間」計│
├───────────┼────────┤ 算原則係以學│
│二、註冊後上課前 │雜費及其餘各費全│ 生實際離校日│
│ │部退還 │ 期為基準。 │
├───────────┼────────┤2.本表所稱之「│
│三、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雜費及其餘各費退│ 其餘各費」係│
│ 之一(依各校行事曆│還三分之二 │ 指代辦(收)│
│ 計算,以下均同) │ │ 費。 │
├───────────┼────────┤3.代辦(收)費│
│四、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雜費及其餘各費退│ 按實際情況處│
│ 一,未逾學期三分之│還三分之一 │ 理,如已購製│
│ 二 │ │ 衣物,則發衣│
├───────────┼────────┤ 物。 │
│五、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所繳各費均不退還│4.進修部比照上│
│ 二 │ │ 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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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取代收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除另有規定外
,各國民中小學應切實依照一般會計手續處理,對於前項收費及收支
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
收代管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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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惟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
酌准其分為開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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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者,各該校校長及經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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