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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國民中小學收費應照收取基準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年度規定之收費
    基準收取:
    1.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及國小,得收午餐費,自訂基準,按月收取,
      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另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併入午
      餐費收取,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辦理。外訂餐盒之學校不得收取
      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有關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之支用應依據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辦
      理。
    2.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3.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
    4.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得比照國光汽車客運公司優待學生票價,
      向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三、學校可依照每學期之收費基準,代收代辦下列費用:
    1.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代辦家長會經常
      會,以家長為單位代收,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其保管、運用及監
      督、考核應依規定辦理。
    2.學生團體保險費。

四、各項代收代辦費,依目前各收費項目之使用及收費目的,分類如下:
    1.正式教學相關:教科書書籍費。
    2.學校活動相關:家長會費。
    3.學生個人需求:學生寄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午餐費。

五、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應依比率退還學生,如有其他規定,
    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除照本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
    收費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下列各項尤應切實遵照:
    1.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2.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
      向學生收費。
    3.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4.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收取。
    5.各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經費時,應於事前由學
      校依公益勸募法之規定,報奉核准後辦理,不得視為收費項目於註
      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
      求多捐。

七、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代收代辦教科書,如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代收
      代辦費金額。
    2.代收代辦費中之寄宿費、午餐費,請依實際情況比照注意事項第八
      項處理;學生團體保險費請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其餘之代收代辦費不退費。
    3.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
      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4.私立國民中學及私立國民小學之轉出學生,除上述規定外,其相關
      學雜費退費之規定應比照本注意事項第八項之時間及退費標準辦理
      ,並由校方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八、轉入學生之收費: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
    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即學生
    不因轉學而增加費用之負擔,如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轉出之學校
    未退費,則轉入學校亦不收費);如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則私立學
    校可依差額收費。

九、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註冊後,退費規定如下:
    ┌────────────────────────────┐
    │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退費標準表           │
    ├───────────┬────────┬───────┤
    │退費時間              │退費項目及標準  │備註:        │
    ├───────────┼────────┤1.本表所稱之「│
    │一、註冊前            │免繳費          │  退費時間」計│
    ├───────────┼────────┤  算原則係以學│
    │二、註冊後上課前      │雜費及其餘各費全│  生實際離校日│
    │                      │部退還          │  期為基準。  │
    ├───────────┼────────┤2.本表所稱之「│
    │三、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雜費及其餘各費退│  其餘各費」係│
    │    之一(依各校行事曆│還三分之二      │  指代辦(收)│
    │    計算,以下均同)  │                │  費。        │
    ├───────────┼────────┤3.代辦(收)費│
    │四、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雜費及其餘各費退│  按實際情況處│
    │    一,未逾學期三分之│還三分之一      │  理,如已購製│
    │    二                │                │  衣物,則發衣│
    ├───────────┼────────┤  物。        │
    │五、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所繳各費均不退還│4.進修部比照上│
    │    二                │                │  項規定辦理。│
    └───────────┴────────┴───────┘

十、收取代收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除另有規定外
    ,各國民中小學應切實依照一般會計手續處理,對於前項收費及收支
    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
    收代管代辦。

十一、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惟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
      酌准其分為開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收取。

十二、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者,各該校校長及經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