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國民中學及小學學生活動費及班級費支用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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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詞定義
  (一)活動費:學校辦理及學生參加各項學生競賽、活動經費。
  (二)班級費:經營班級之費用。

二、經費設算
  (一)活動費:各國民小學每學期每位學生以 100元計算。
  (二)班級費:每學期每位學生以50元計算。
  (三)以上二項經費於每年 6至 7月調查各校學生數後進行估算並編列
        於各校預算內,惟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由本府另行核
        撥。

三、支用範圍
  (一)活動費:辦理及參加學生競賽、活動所需之經費。如:文具用品
        、獎品(金)、餐點、道具、交通費及各項用品修繕等。
  (二)班級費:舉凡用於班級經營所需相關費用,如文具、圖書、佈置
        、資料影印等。
  (三)除前揭支用範圍外,經學校內部或校務會議討論決議者亦可認列
        。

四、支用限制:
    學生活動費及班級費不得支用於學校水電費、營養午餐等本府已補助
    之項目;另班級費優先用於導師經營班級使用。

五、經費支用與核銷
    縣立國民中小學依實際學生數及預算數內進行支用並依「本縣地方教
    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規範」之規定進行核銷;國立東華
    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依學生數請款並分別於 6月30日(上學期)及
    12月31日(下學期)前檢具「花蓮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
    進行核銷,原始憑證留學校備查。

六、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