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國民中學及小學學生活動費及班級費支用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花蓮縣政府府教學字第 1050197291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經費支用與核銷
    縣立國民中小學依實際學生數及預算數內進行支用並依「本縣地方教
    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規範」之規定進行核銷;國立東華
    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依學生數請款並分別於 6月30日(上學期)及
    12月31日(下學期)前檢具「花蓮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
    進行核銷,原始憑證留學校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