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民眾急難救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凡設籍本縣之縣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
      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
      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
      有救助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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