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民眾急難救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急難救助之標準如下:
  一、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列冊低收入戶一款最高發給急難
      救助金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列冊低收入戶二款、三款負擔家
      庭生計者發給急難救助金新臺幣二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
      發給急難救助金一萬元,非列冊低收入戶發給急難救助金六千元。
  二、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發給急難救助金五千元。
  三、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發給急難救助金五千元。
  四、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發給急難救助金五千元。
  五、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視其情形最高可發給急難救助金
      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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