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5日

條文關聯

  收費標準如下:
  一、兒童最高以中央政府前一年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二倍計算。
  二、少年最高以中央政府前一年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計算。
  三、機構得酌收前一、二款費用的百分之二十作為行政支出費用。
  前項一、二款費用包括生活費、衛生保健費、服裝費及教育費等。
  院童之全民保健康保險費、傷病醫療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院童之
  父、母或監護人負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