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5日

條文關聯

  院童於每月十五日前入院者,其費用以一個月計算;於每月十六日以後
  入院者,以半個月計算;中途離院者,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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