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托兒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托兒機構所需之專業人員應符合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或其他相關
  專業人員資格規定,並於聘用三十日內報請本府核備,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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