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托兒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托兒機構負責人:
  一、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
      者。
  六、利用或對兒童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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