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托兒機構負責人: 一、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 者。 六、利用或對兒童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