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托兒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托兒所之收托方式如下:
  一、半日托: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
  二、日托:每日收托時間為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三、全托:收托時間一日為十二小時以上者。
  四、臨時托:家長因臨時事故送托,每次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安親班之服務時間不得超過晚上八點。但有學童家長出具同意書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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