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托兒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托兒所應置所長一人,托嬰中心及安親班應各置主任一人,綜理托育業
  務,均應專任。所長或主任之下得分設教保、衛生、行政等部門,托嬰
  中心應增設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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