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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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