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 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財政處處長、衛生局局長共三人。 二、學者專家、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