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
  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財政處處長、衛生局局長共三人。
  二、學者專家、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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