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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