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申請期間內申請收托兒童,由托兒所依下列順序審定入所,如名額 超過預定收托名額時,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一、政府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寄養家庭。 三、發展遲緩之兒童。 四、身心障礙者之子女或身心障礙之兒童(但需有適於團體活動之證明 )。 五、大陸及外籍配偶、原住民之子女。 六、本市公所員工子女。 七、符合特殊境遇及其他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