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公告申請期間內申請收托兒童,由托兒所依下列順序審定入所,如名額
  超過預定收托名額時,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一、政府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寄養家庭。
  三、發展遲緩之兒童。
  四、身心障礙者之子女或身心障礙之兒童(但需有適於團體活動之證明
      )。
  五、大陸及外籍配偶、原住民之子女。
  六、本市公所員工子女。
  七、符合特殊境遇及其他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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