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兒童於繳費後,未入所前申請退費者,得全額退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
  為之。
  就托後因不適應環境或其他原因欲申請退托,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其已繳之費用除代辦教材費及兒童平安保險費不予退費外,其餘費用按
  未就托月份退還。
  若學期中,遇有強制停課之規定,餐點費按日核算退費,其餘費用不予
  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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