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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評 鑑及其他有關機構評鑑事宜。 前項評鑑之執行,得委託民間機構或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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