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應通知各受評鑑機構,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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