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應繳之保險費,由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負擔三分之一
  (不足新臺幣一元者,以一元計算),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
  家長負擔,並於送托時繳納。但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托嬰中心
  應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由本府依規定予以全額補助:
  一、持有低收入戶證明。
  二、具有原住民身分。
  三、本人或其父母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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