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
  之兒童,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
  保險有效期間中途送托者,自送托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送托前期
  間之保險費。
  兒童停托者,自停托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
  比例退還保險費。
  兒童轉換托嬰中心時,其參加同一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
  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人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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