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機構之遊民有物質成癮者,應轉介相關機構施予矯正或治療。安置 機構之遊民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者應轉介勞政機關(單位)提供職業 訓練或就業服務,以輔導其自立。經輔導回歸社區之遊民,得由本府視 需要提供房屋租金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