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雙親家庭:
    (一)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具有國民
          中學以上教育程度者。
    (二)結婚二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三)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性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
          及其他不良素行記錄,應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妨害性自
          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不宜之犯罪者。
    (四)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五)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
  二、單親家庭:
    (一)失婚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
    (二)符合前款第一目、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者。
  三、專業寄養: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符合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
      者:
    (一)具有大學以上教育程度,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接
          受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曾任幼兒園(助理
          )人員或安置教養機構保育(助理)人員二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
    (二)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曾有二年以上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者。
  申請為寄養家庭,應檢具全戶戶籍謄本及本人與其家屬公立醫院健康證
  明書,有配偶者,並應檢具配偶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向本府或受託單
  位申請,經本府審查合格並發給寄養家庭服務證始得接受寄養。
  親屬寄養安置須經本府專案評估核准後安置,每月補助最高一萬元,並
  須接受本府或委託單位訪視輔導。
  前項親屬寄養如民法規定為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者不予補助。但有特殊
  情況者經本府專案評估核准後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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