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及目的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遭受急難或災害之中低收入戶,
    減輕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特依「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
    七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且符合下列條件者,按百分之七十補助。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
          者。
        2.罹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且最近三個月所支付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
          。

三、申請補助項目:
  (一)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並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
        約醫療院所就醫或住院為限:
  (二)前款醫療費用補助並不包括下列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
        、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指定藥
        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
        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
        費、衛材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三)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屬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自費「藥品費」
        (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及「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請
        檢附明細清單並自行要求醫院註明該項費用非屬「指定藥品費」
        及「指定材料費」;如無法出具證明,不予補助。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醫療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
        表件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申請人因故須由
        他人代理申請者,以其親屬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
        事或社工員代為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列冊低收入戶者免附)。
        3.全戶所得稅暨財產證明(列冊低收入戶者得僅附低收入戶證明
          文件)。
        4.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出院日期)。
        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6.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如:委託書、切結書)
  (二)申請流程: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備妥應備文件後,至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各鄉(鎮、市)公所初審後送本府
        社會局核定,核定通過後由本府將補助款逕匯入申請人或醫療院
        所提供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三)申請人其醫療費用須由醫院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附件四)。

五、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
    並報經本府核定。補助款由本府經郵局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但得專
    案將補助款核撥予代墊者、醫療院所。

六、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
    並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七、本縣行政轄區內查獲之路倒病人或遊民身分無法查明者,比照低收入
    戶資格由本府逕行補助。

八、本作業規定所定之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
    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規定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