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醫療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
表件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申請人因故須由
他人代理申請者,以其親屬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
事或社工員代為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列冊低收入戶者免附)。
3.全戶所得稅暨財產證明(列冊低收入戶者得僅附低收入戶證明
文件)。
4.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出院日期)。
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6.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如:委託書、切結書)
(二)申請流程: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備妥應備文件後,至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各鄉(鎮、市)公所初審後送本府
社會局核定,核定通過後由本府將補助款逕匯入申請人或醫療院
所提供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三)申請人其醫療費用須由醫院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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