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A號令修正發布 第 4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醫療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
        表件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申請人因故須由
        他人代理申請者,以其親屬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
        事或社工員代為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列冊低收入戶者免附)。
        3.全戶所得稅暨財產證明(列冊低收入戶者得僅附低收入戶證明
          文件)。
        4.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出院日期)。
        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6.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如:委託書、切結書)
  (二)申請流程: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備妥應備文件後,至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各鄉(鎮、市)公所初審後送本府
        社會局核定,核定通過後由本府將補助款逕匯入申請人或醫療院
        所提供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三)申請人其醫療費用須由醫院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