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緩刑支付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法院作成緩刑宣告撥付之支
    付金(以下簡稱支付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特設花蓮縣政府
    緩刑支付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收受之支付金用途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事項。
  (二)婦女福利事項。
  (三)老人福利事項。
  (四)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五)災難及社會救助事項。
  (六)犯罪預防(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保護或法律宣導事項。
  (七)其他社會福利及安全事項。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支付金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審議。
  (二)支付金運用執行之考核及監督事項。
  (三)其他與緩刑支付金相關之事務研議。

四、本會置委員七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財政處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依職務兼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
    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
    機關首長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社會處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相關行政業務。

八、緩刑宣告經撤銷,本府應依檢察署之退款通知,辦理款項轉出作業,
    將支付金返還被告。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