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法院作成緩刑宣告撥付之支
付金(以下簡稱支付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特設花蓮縣政府
緩刑支付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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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收受之支付金用途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事項。
(二)婦女福利事項。
(三)老人福利事項。
(四)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五)災難及社會救助事項。
(六)犯罪預防(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保護或法律宣導事項。
(七)其他社會福利及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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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支付金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審議。
(二)支付金運用執行之考核及監督事項。
(三)其他與緩刑支付金相關之事務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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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七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財政處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依職務兼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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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
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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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
機關首長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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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社會處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相關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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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緩刑宣告經撤銷,本府應依檢察署之退款通知,辦理款項轉出作業,
將支付金返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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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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