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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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設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醫療服務組、性暴力防治組,分
別掌理下列任務,於法定職掌及任務範圍內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並
副知社會處:
(一)綜合規劃組:
1.擬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年度計畫。
2.召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工作會議。
3.協調聯繫各單位推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
4.舉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各相關講習、座談及觀摩。
5.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宣導及專業人員之訓練。
6.其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綜合規劃事項。
(二)保護扶助組:
1.辦理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諮詢服務。
2.辦理被害人緊急安置、法律扶助、心理輔導及加害人追蹤輔導
。
3.辦理陪同被害人出庭偵查或審判業務。
4.建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保護扶助處理程序。
5.其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保護扶助事項。
(三)醫療服務組:
1.協調各責任醫院成立醫療小組。
2.協助二十四小時緊急診療、協助驗商及取得證據。
3.辦理被害人診療服務、心理治療及加害人之身心治療、處遇計
畫。
4.建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醫療服務處理流程。
5.其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醫療服務事項。
(四)性暴力防治組:
1.辦理被害人緊急救援、偵訊、護送驗傷及協助取得證據。
2.建立加害人檔案。
3.建立性侵害罪犯資料及辦理犯罪分析與統計。
4.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訓練。
5.協助聲請保護令及執行保護令等相關事宜。
6.其他暴力防治及證物保管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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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執行
秘書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秘書二人,分由花蓮縣衛生局局長及
花蓮縣警察局局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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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置組長四人,組員九人;綜合規劃組及保護扶助組由本府相關
業務單位人員兼任,醫療服務組及性暴力防治組之組長應分別由主任
遴選轄內衛生及警察機關主管人員派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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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所列各兼任人員另以配置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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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每半年邀集社政、教育、衛生、警察及新聞等相關單位召開協
調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協調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機關
(構)代表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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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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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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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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