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2點至第 4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中心設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醫療服務組、性暴力防治組,分
    別掌理下列任務,於法定職掌及任務範圍內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並
    副知社會處:
  (一)綜合規劃組:
        1.擬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年度計畫。
        2.召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工作會議。
        3.協調聯繫各單位推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
        4.舉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各相關講習、座談及觀摩。
        5.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宣導及專業人員之訓練。
        6.其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綜合規劃事項。
  (二)保護扶助組:
        1.辦理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諮詢服務。
        2.辦理被害人緊急安置、法律扶助、心理輔導及加害人追蹤輔導
          。
        3.辦理陪同被害人出庭偵查或審判業務。
        4.建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保護扶助處理程序。
        5.其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保護扶助事項。
  (三)醫療服務組:
        1.協調各責任醫院成立醫療小組。
        2.協助二十四小時緊急診療、協助驗商及取得證據。
        3.辦理被害人診療服務、心理治療及加害人之身心治療、處遇計
          畫。
        4.建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醫療服務處理流程。
        5.其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醫療服務事項。
  (四)性暴力防治組:
        1.辦理被害人緊急救援、偵訊、護送驗傷及協助取得證據。
        2.建立加害人檔案。
        3.建立性侵害罪犯資料及辦理犯罪分析與統計。
        4.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訓練。
        5.協助聲請保護令及執行保護令等相關事宜。
        6.其他暴力防治及證物保管等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執行
    秘書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秘書二人,分由花蓮縣衛生局局長及
    花蓮縣警察局局長兼任。

四、本中心置組長四人,組員九人;綜合規劃組及保護扶助組由本府相關
    業務單位人員兼任,醫療服務組及性暴力防治組之組長應分別由主任
    遴選轄內衛生及警察機關主管人員派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