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模範母親代表評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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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模範母親代表選拔確實
    達到公平、公正、公開、客觀原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評審標準:
  (一)必備條件:
        1.凡居住本縣滿三年以上者。(需附戶籍謄本)
        2.親身教養子女,其子女現有正當職業,或艱辛撫育身心障礙子
          女,使其奮鬥有成者。
        3.修德守法,實踐倫理孝道,且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4.未曾當選為模範母親代表並接受表揚者。
  (二)評審項目:
        1.茹苦含辛、相夫教子、並鼓勵配偶參與子女的教養責任,教導
          子女健全發展有所成就;或艱苦撫育身心障礙子女,使其奮鬥
          有成,確有貢獻者(佔30分)
        2.鼓勵子女從事對國家社會發展具有貢獻之工作,富國家民族意
          識者(佔20分)。
        3.敬業、合群、忠於職守,積極奉獻自我,負擔家計生活,確有
          貢獻者(佔10分)。
        4.關懷社會、捐錢出力、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確有貢獻足資楷模
          者(佔20分)。
        5.長期侍奉親長至孝、敦親睦鄰,素為鄰里推崇者(佔10分)。
        6.關心鄰里、愛鄉愛國,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其言行堪為子女
          楷模及地方表率者(10分)。

三、選拔程序:
  (一)以各鄉鎮市為選拔單位,每一單位應選拔模範母親代表一人,惟
        其人口總數超過十萬人者得增選一人。
  (二)各鄉鎮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就
        各單位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標準公正、客觀評審。(需附評
        選委員會議紀錄)
  (三)鄉鎮市模範母親代表,應由各村里辦公處,當地機關、學校及團
        體負責推薦候選人(以戶籍在各鄉鎮市者為限),每一單位以一
        人為限,並不得重複。

四、表揚方式:各鄉鎮市模範母親代表經推薦接受表揚者,由本府於母親
    節大會中予以公開頒獎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