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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孤苦無依、生活無法自理之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提供積極、持續性之照顧,特依老人福利法第16
    及17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50條,訂定本計畫。

貳、居家安養服務計畫項目如下:
一、居家服務:
  (一)身體照顧服務:包括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
        食、服藥、翻身、拍背、換穿尿布、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
        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
        務。
  (二)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滌及修補、案主生
        活起居空間之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備餐服務、陪同
        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及其他相
        關之居家服務。
二、營養餐食服務:送餐到宅服務。
三、緊急救援連線:
  (一)到宅裝設緊急救援連線裝置,提供醫療、消防、保安等事件通報
        及緊急救援服務。
  (二)提供電話問安及健康、福利及居家安全等諮詢、轉介服務,並定
        期安排到宅訪視。
四、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訪視督導服務:訪視督導失能老人之主要照顧
    者是否確實在家照顧,評量照顧者之照顧品質,提供案家照顧服務相
    關資訊,並給予案家適當之協助及輔導改善照顧者之照顧能力與品質
    。

參、服務對象:
一、居家服務:
    設籍本縣,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全時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
    供之特別照顧津貼補助,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
    ,符合下列失能認定者:
  (一)一般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如附表一)
  (二)失智症患者:
        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
        、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 CDR(Clinical Dementi
        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者:
        1.輕度失能: CDR達 1分者。
        2.中重度失能: CDR達 2分者。
        3.極重度失能: CDR達 3分以上者。
  (三)慢性精神病患者:
        1.輕度失能: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34分至51分者;或經巴氏量
          表評估81分至 10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評估為19至21
          分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
        2.中重度失能: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16分至33分者;或經巴氏
          量表評估61分至8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評估為16至18
          分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
        3.極重度失能: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15分以下者;或經巴氏量
          表評估60分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評估為15分以下者
          ,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
  (四)心智障礙者:
        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81分至 10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
          活量表評估為14分者以下者。
        2.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61分至8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
          活量表評估為14分者以下者。
        3.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60分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
          量表評估為 9分者以下者。
  (五)自閉症者:
        1.輕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
          為46至54分者。
        2.中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
          估為19至45分者。
        3.極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
          估為18分以下者。
二、營養餐食服務:
    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
    活費 2.5倍以下之中低(低)收入戶,及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專員訪
    視評估之一般戶,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全時看護(傭)、未領有
    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且符合下列各項服務之資格者:
  (一)年滿65歲以上因患病、行動不便,致生活無法自理,備餐困難,
        且實際獨自生活,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之老人。
  (二)64歲以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生活無法自理,備
        餐困難,且實際獨自生活,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之身
        心障礙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社工員訪視後簽准同意者。
三、緊急救援連線:
    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
    活費 2.5倍以下之中低(低)收入戶,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全時
    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且符合下列各項服務
    之資格者:
  (一)年滿65歲以上因患病、行動不便,且實際獨自生活,或共同生活
        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之老人。
  (二)64歲以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實際獨自生活,
        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之身心障礙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社工員訪視後簽准同意者。
四、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訪視督導服務: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受照顧失能老人,未接受機構安置
        收容、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
        估 5至 6項失能)、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
        照顧服務補助者;對其照顧者施予督導服務。
  (二)接受督導服務之照顧者:領有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並
        實際擔負失能老人之主要照顧責任。

肆、補助及收費標準為:
一、居家服務部分:
  (一)服務費部分:每小時以新台幣 180元計算。(如附表二)
  (二)督導費部分:督導員管理個案,得申請督導費,每案每月最高補
        助新台幣 550元。
  (三)專案計畫管理費:每月補助每 1居家服務提供單位當月執行數之
        5 %計算。
二、營養餐食部分:
  (一)餐費部分:每週一至週六,每日一餐以55元計。
        1.符合低收入標準者政府每餐全額補助 100%,計55元。
        2.符合中低收入標準者政府每餐補助90%計50元、民眾每餐自行
          負擔10%計 5元。
        3.一般戶有特殊需求者,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專員訪視評估後,
          核定補助每餐70%計39元、民眾每餐自行負擔30%計16元。
  (二)志工交通費部分:每名志工每日最高補助交通費新台幣 110元。
  (三)專案計畫管理費:每月補助各餐食服務提供單位當月執行數之 5
        %計算。
三、緊急救援連線部分:符合中低(低)收入標準者,每人每月補助月租
    費新台幣 1,500元;自裝(拆)機日起算,未滿十五日以半個月新台
    幣 750元計,滿十五日以上者以一個月新台幣 1,500元計。
四、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訪視督導部分:
    督導服務費:針對失能老人之主要照顧者施予督導服務,每一個案督
    導費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550元( 1戶以 1人為限)。

伍、申請辦法:
一、居家服務、營養餐食服務、緊急救援連線:申請單位為本縣長期照顧
    管理中心。
二、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訪視督導部分:由本府提供領有中低收入老人
    特別照顧津貼之照顧者及被照顧老人個案資料名冊,委託受託機構訪
    視督導服務。

陸、民間可提供居家服務、營養餐食、緊急救援連線、中低收入老人特別
    照顧訪視督導服務之團體如下:
一、居家服務及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訪視督導服務部分: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
二、營養餐食部份: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
        服務勞動合作社。
    除前項所定服務提供單位外,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結合當地資源提供服務。
三、緊急救援連線部分: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四)保全業。

柒、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居家服務:
  (一)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並得視業務需
        要,置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二)居家服務督導員應隨時針對居家服務員服務內容進行督考,每月
        至少電話訪問案家一次,每三個月應至少訪視案家一次,並視需
        要辦理居家服務員督導會議。
  (三)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1.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或家屬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
          權利義務。
        2.擬定服務計畫。
        3.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4.製作個案紀錄。
  (四)居家服務員資格:
        1.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具服務熱忱、願意關懷及照顧老人與身心
          障礙者。
        2.符合「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5條或「身
          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6條之資格。
  (五)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
        1.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具服務熱忱、願意關懷及照顧老人與身心
          障礙者。
        2.符合「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6條之資格
          或「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7條之資格
          。
二、營養餐食服務:
  (一)營養餐食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且合乎衛生要求之設施設備,
        並視需要結合營養師提供服務。
  (二)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1.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或家屬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
          權利義務。
        2.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3.製作服務紀錄。
        4.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飲食,並落實社區製餐點環境衛生
          與製餐流程之管理。
        5.定期舉辦服務滿意度調查並於年度結束後提報成果報告予委託
          單位。
三、緊急救援連線服務:
  (一)緊急救援服務提供單位應置護理人員,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
        或特約行政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二)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1.於提供服務前,應先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權
          利義務。
        2.建立服務對象完整資料。
        3.完成裝機後,對服務對象提供設備使用指導說明,並與使用者
          進行線上學習指導測試。
        4.服務提供單位應二十四小時全天候監測求救訊息,並視服務對
          象需要立即進行救護聯繫。
        5.訂定緊急救援處理流程、製作緊急事件處理紀錄,每月彙整緊
          訊統計月報表,並保存三年。
        6.確保緊急救援系統之設備正常運作。
        7.定期舉辦服務滿意度調查,並於年度結束後提報成果報告予委
          託單位。
四、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訪視督導服務: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訪視督
    導人員應評量照顧者之照顧品質,提供案家照顧服務相關資訊,每月
    至少電話訪問案家一次,每三個月至少至案家訪視一次,並視案家需
    要協助輔導改善照顧者之照顧能力與品質。

捌、服務對象接受各項服務補助後,需定期( 6個月)接受複評;經評估
    為重度失能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
    ,得一年評估一次。若其補助資格異動或補助原因消失時,服務人員
    、督導及相關人員應主動通報本府重新評估或停止服務。

玖、所需經費由本縣社政業務、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項下
    及申請中央補助經費支應。

拾、本計畫奉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