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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申請使用者於演出前如需排演或預演,必須事前辦理有關手續及繳納空 調及燈光用電費用,並配合本局場地空檔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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