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藝文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藝文中心使用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場地費:
    (一)一場次新臺幣二仟元。
    (二)營業目的之租借一日新臺幣五仟元。
    (三)未具營業目的每月使用六次以上之租借:
          1.一樓表演區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2.一樓後台每月新臺幣一仟五百元。
  二、空調使用費:每台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一場次為四小時。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每次,以三小時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場地費及第二款空調使用費,未滿一場
  次、日、次、月、小時者,以一場次、日、次、月、小時計。
  因申請用途需在租借時段外使用藝文中心排演、預演或佈置者,除空調
  使用費外,得免收場地費。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申請使用,與其他申請使用時段相同時,以其他
  申請使用為優先。如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情事者,借用人除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外,本所得終止其使用,並得拒絕其再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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