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藝文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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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玉里鎮藝文中心(以下簡稱
  藝文中心),有效利用公共資源,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依據規費法
  第八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使用管理,指藝文中心地面一層及二層空間,提供各機
  關、學校、民間團體等舉辦各項會議、訓練及活動等之短期租借。

  藝文中心使用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場地費:
    (一)一場次新臺幣二仟元。
    (二)營業目的之租借一日新臺幣五仟元。
    (三)未具營業目的每月使用六次以上之租借:
          1.一樓表演區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2.一樓後台每月新臺幣一仟五百元。
  二、空調使用費:每台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一場次為四小時。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每次,以三小時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場地費及第二款空調使用費,未滿一場
  次、日、次、月、小時者,以一場次、日、次、月、小時計。
  因申請用途需在租借時段外使用藝文中心排演、預演或佈置者,除空調
  使用費外,得免收場地費。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申請使用,與其他申請使用時段相同時,以其他
  申請使用為優先。如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情事者,借用人除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外,本所得終止其使用,並得拒絕其再申請使用。

  申請租借使用藝文中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損及設備或建築。
  二、使用後應立即清理場地,回復原狀,並將自備之物品或器材搬離。
  三、臨時安裝燈光、照明及其他電器設備,應經本所同意後辦理。
  四、舞台各項設備(燈光、吊具、布幕系統、音響器材、鋼琴及電氣設
      施)之安裝與使用,應依本所指示操作。
  五、舞台不得使用鐵釘等破壞性工具固定場景,亦不得於地板上拖拉道
      具。
  六、不得使用任何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
  七、借用人應自行派員維持秩序與安全,並禁止參加人員在室內吸煙。
  場地及設備如有毀損,借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拒絕申請:
  一、有妨害公序良俗之虞者。
  二、對藝文中心之設施有破壞之虞者。
  三、可能影響安寧者。
  四、參加活動人數非藝文中心所能容納者。
  五、依第三條第四項申請使用,有影響藝文中心正常租借使用之情形者
      。
  六、借用人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情事者。
  七、婚喪喜慶宴會。
  八、違反法令規定者。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