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花蓮縣縣定古蹟吉安慶修院之設施及環境清潔,並落實使用者付 費原則,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
縣定古蹟吉安慶修院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