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定古蹟吉安慶修院門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所有條文

  為維護花蓮縣縣定古蹟吉安慶修院之設施及環境清潔,並落實使用者付
  費原則,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

  縣定古蹟吉安慶修院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