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申請展覽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申請展覽者,請於元月或七月提出申請,依規定安排次年檔期。預訂
    於次年一至六月展出者,申請資料務請於元月卅一日以前送達,預訂
    於次年七至十二月展出者,務請於七月卅日以前送達(如因配合本局
    美術館檔期,展覽須提前於當年度展出或順延於後年度展出本局將另
    以公函正式通知)。

二、本局每年二月及八月召開審查會議,經審查同意展出者,排定展出日
    期及場地,未能安排展出者由本局寄還審查資料。

三、申請展覽者應繳送資料如左:
  (一)個展:展出作品幻燈片或照片(四Ⅹ六或三Ⅹ五)十件。
  (二)聯展:(非組織性質)參展者每人作品幻燈片或照片各五件。
  (三)團體:
        【一】參展者名冊乙份。
        【二】畫冊或作品幻燈片或照片一件。

四、凡於本局辦理個展未滿二年者或聯展未滿一年者,不得再度申請。

五、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免審查,並由本局依實際情況安排檔期
    展出:
  (一)曾任全國、省(市)美展之評議委員或評審委員,備有證明文件
        者。
  (二)申請展出項目曾獲全國或省市美展永久免審查,或名列前三名備
        有證明文件者。
  (三)曾獲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金爵獎者。
  (四)應邀在國立歷史博物館、省(市)立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
        文件者。
  (五)曾受本縣薪傳獎表揚之資深優秀美術家。

六、符合前項條件免審查者,如申請展覽,本局年度檔期已滿得順延安排
    至下年度再行展出。

七、展出時應遵守事項如左:
  (一)展出內容應與申請表所填註者相符。
  (二)展出時間: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卅分至五時,每週
        一休館。
  (三)為維護場地整潔,展出會場避免擺設花圈、花籃。
  (四)會場之佈置應會同本局業務承辦人員共同協商後,由展出者自行
        負責佈置,並於展出前一日十七時前完成佈置,展覽結束次日中
        午十二時前恢復場地並運回 `展品,逾期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五)展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及展覽期間作品之看管均由展出者自行
        負責。
  (六)佈展所須掛鉤、台座、工具可向本局借用,標示卡由本局提供。
  (七)展出者自行之印製請柬或展覽簡介內容須經本局認可。
  (八)展出作品不得標價或有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
  (九)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請自行安排,並知會本局。
  (十)通過展覽審核之申請展,除有特別需求,並奉本局核定外有關補
        助金額本局將依當年度預算編列情況再議。
  (十一)展覽如遇上級機關辦理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協商另行安排展
          覽期間、地點或取銷檔期。
  (十二)申請展覽經排定展出日期,未能如期展出者,請於貳個月前以
          書面通之本局。

八、嚴重違反前項各款情事者,五年內不得再向本局提出展覽申請,衡酌
    情節通知各文化社教單位。

九、本須知經本局局長核定施行,其修正亦同。
●附註:
  一、凡欲申請展覽者,可親至本局或寫妥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寄至花蓮
      市文復路六號花蓮縣文化局視覺藝術課美術館索取申請表暨相關表
      件(如附件)。
  二、本局美術館電話:(0三)八二二七一二一轉二0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