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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登記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並以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錄 數加總計價,每一千錄為一計價單位,未達一千錄以一千錄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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