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無買賣及收益實例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估計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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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為使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於估計無買賣
    實例及收益實例地價區段(以下簡稱無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作業時
    有所依循,爰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1條,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鄰近或適當地區:指目標區段與基準區段間能成立替代關係且其
        價格互為影響之範圍,並以同一鄉鎮市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非
        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為優先。
  (二)使用性質類似:指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不同,依花蓮縣各地政
        事務所地價區段用地類別原則表(附表)歸類為住宅用地、商業
        用地、工業用地或農業用地者。

三、無實例區段,應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 2個以上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
    別相同之有實例區段,其有數個得擇取時,應優先選取土地使用管制
    、土地利用現況及發展趨勢相近者,作為基準地價區段,按所屬鄉(
    鎮、市)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修正其區段地價。
    無法選取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相同之基準地價區段者,得以鄰近使
    用性質類似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修正之。
    依前 2項無法選取者,得以鄰近其他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修正之,惟
    需於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中敘明理由。

四、經依前點估計後,應擇取影響地價區域因素總修正數最接近1或各項
    修正率絕對值之和最小之基準地價區段,以其調整後價格作為目標地
    價區段之區段地價。

五、各基準地價區段之調整後價格,差距在50%以上者,應重新選定基準
    地價區段;未能重新選定者,應於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中敘明理由。

六、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