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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辦理地籍測量工作之測量助理,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花蓮縣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暨所屬地政
    事務所實際辦理地籍測量工作之測量助理。

三、測量工作費以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按月支給。

四、適用對象有曠職、請假者或因案停職者,其測量工作費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曠職一日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二日者,扣除當月
        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全部。
  (二)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請病假、生
        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婚假、喪假者,按日扣
        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者,不發給測量工作
        費。
  (三)請公假、休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七日以下者,不扣測量工
        作費;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因公受
        傷、奉派出國考察及參加會議期間,不扣測量工作費。其在受訓
        、進修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單位辦公者,得按實際日數發
        給測量工作費。
  (四)當月除公假外,其餘假別合計達二十日以上者或當月份未上班或
        未外勤者,不發給測量工作費。
  (五)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應領之
        測量工作費照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給測量工作費。
  (六)平時懲處申誡一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申誡二次
        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二;記過一次者,扣除當月測量
        工作費全部;記過二次者,扣除測量工作費二個月;記一大過者
        ,扣除測量工作費三個月,同年度平時功過得予相抵。
  (七)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職者
        ,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每月請假日數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未滿八小時部份按
    比例計算,分母以八小時論。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不計入請假日
    數;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五、依花蓮縣政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協調支援測量相關工作
    ,測量工作費由原機關支給。

六、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支給。每日測量工作費
    金額,按當月測量工作費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七、測量工作費由本處暨所屬地政事務所於本要點規定金額範圍內,視財
    政狀況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不足時,應按核定金額酌減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