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遴選委員會應就下列人員遴選後,呈請縣長聘任為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
  :
  一、國民教育法修正施行前,由台灣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公開甄選儲訓
      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二、國民教育法修正施行後,由本府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
      員。
  三、國民教育法修正施行前,經公開甄選儲訓合格,且具備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二十條所規定校長任用資格之縣市政府教育局現任督學、
      課長。
  四、任期屆滿後之現職校長。
  五、曾任校長人員。
  前項第三款所列人員以參加偏遠或特殊地區校長遴選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