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委員會應就下列人員遴選後,呈請縣長聘任為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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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民教育法修正施行前,由台灣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公開甄選儲訓
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二、國民教育法修正施行後,由本府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
員。
三、國民教育法修正施行前,經公開甄選儲訓合格,且具備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二十條所規定校長任用資格之縣市政府教育局現任督學、
課長。
四、任期屆滿後之現職校長。
五、曾任校長人員。
前項第三款所列人員以參加偏遠或特殊地區校長遴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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