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具有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資格者,應於每年寒暑假開始前一個
  月,函送「校長遴選申請表」及相關證件至本府教育局,經由遴選委員
  會討論議決後,呈請縣長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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