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現職校長任期屆滿未獲遴聘或自願回任教師者,具有教師資格由本府分
  發學校任教;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本
  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其資格條件優先輔導
      轉任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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