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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為四年一任,得連任一次。連任屆滿之校長如 二年內達屆齡退休者或自願退休(需立切結書),得准予留任至退休生 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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